资料 / 核实记录追加:汉化搬运与同人创作 · 核实记录(2026-10-03)
原作资料

追加:汉化搬运与同人创作 · 核实记录(2026-10-03)

任务来源:读者 issue #69,希望多写「没想到会出问题、结果出了问题」的真实案例,点名了同人小说(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天下霸唱《鬼吹灯》相关作品被诉)和漫画汉化后上传分享(读者认为「没获利也侵权」)。

原有覆盖:全书没有写给普通读者的著作权条目。第 11 节写外挂、职务作品和开源许可,面向技术人;第 12 节第 21 条写把别人的图案印在商品上卖(复制发行),已引法释〔2025〕5 号,但没写网络传播的门槛;第 26 节第 9 条写平台收到侵权通知怎么处理。新条目和这三处不重复:第 24 条讲个人翻译、上传、分享(信息网络传播),第 25 条讲同人改编。落点是第 9 节末尾追加第 24、25 条,不插中间,不顺延条号。引用总数 819 → 823,正好是新增的 4 处(24→25、24→第 12 节第 21 条、24→第 26 节第 9 条、25→24)。

第 9 节第 24 条(汉化、搬运、分享网盘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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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11/t20201119_308796.html是第十条「(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第二十四条「(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五十二条「(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第五十四条「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https://www.spp.gov.cn/zdgz/202012/t20201227_503682.shtml沿用第 12 节核实记录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正案十一第二十项):「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原文见 docs/核实记录/追加-进货假货与图案版权.md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504/t20250424_693977.shtml是法释〔2025〕5 号,2025 年 4 月 26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第十三条「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数额、数量达到本条前两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二十五条「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第二十八条「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第三十一条废止法释〔2004〕19 号、〔2007〕6 号、〔2020〕10 号和〔2005〕12 号批复,「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答记者问:「保留『被点击数量』作为入罪标准,并由『五万次』适当提高到『十万次』」
https://www.dongguandesq.jcy.gov.cn/tzgg/201103/t20110321_3344314.shtml(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转载)是法发〔2011〕3 号第十条:「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第十三条旧门槛为「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已被新解释改为十万次。这份意见不在法释〔2025〕5 号第三十一条的废止名单里。gov.cn 原转载页(content_1783042)已 404,公安部页 curl 只拿到 864 字节壳页
https://www.spp.gov.cn/spp/jczdal/202309/t20230915_628229.shtml是检例第 193 号:「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为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余个」「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收取会员费人民币270余万元,赚取广告费人民币880余万元,销售硬盘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会员『捐赠』以后,能获得包括在线观看、免除部分或全部广告、不同点播次数等会员权益……其本质是以『捐赠』的名义收取会员费」「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正航等14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对于参与程度较低的翻译、校对等非核心人员,以证人身份取证」;指导意义「对于具有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组织管理平台等行为的……重点打击,从严追究……对于临时招募人员,共犯意思联络较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401/t20240105_639347.shtml是案例一:柯某某「采用『火车采集器』爬虫软件,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采集5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同时,柯某某承接广告业务……投放开屏广告,以广告展现量计酬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2023年4月……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案例三:黄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家中租赁服务器搭建『树下音乐论坛』音乐下载网站」「获取10万余首国内外歌曲后上传至其付费开通的18个云网盘」「会员通过在网站内货币充值以1:1比例获得『树币』,使用『树币』付费获取歌曲云链接和提取码」「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2023年4月26日……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定级与标签:A。法条、司法解释和三个案例都能逐字核对,门槛是明确数字。口径是人身自由,收益量级按「避免刑责」定为大。成本:钱=0,时间=少,毅力=些(要忍住跟风搬运)。

正文分寸:

  • 「不收钱也是侵权」只写民事责任;「不收钱够不上侵犯著作权罪」是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前提直接得出的,没有另找案例。
  • 「打赏」没有单独写成营利:能核到的只有人人影视案里「捐赠换会员权益」被认定为会员费,纯打赏不换任何权益的情形没找到官方说法,所以正文只写「拿『捐赠』换会员权益」。
  • 是否「分享网盘链接本身就算信息网络传播」,法院口径有争议,正文没下结论,只写了黄某案卖链接和提取码被定罪这一事实。

第 9 节第 25 条(同人与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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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ipc.gov.cn/front/content.action?id=7b7cb9a7b2cc45f286199fd427fc6b1f(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官网,转载《法制与新闻》2023 年 7 月上期,2023-08-04 发布)是「在2002年出版时,该书以『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为副标题作推广」「至起诉时,《此间的少年》已出版多个版本、发行上百万册」「2016年,他将作者江南以及该书的出版方等起诉到一审法院……索赔5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一审法院判定江南及被诉出版社按《此间的少年》历年出版版税560万元的30%,赔偿金庸168万元和律师费20万元」「二审期间,2018年10月30日,金庸先生于香港去世」「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只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https://www.gdcourts.gov.cn/xwzx/fayuanxinmeiti/content/post_1843458.html(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09-19)是「金庸以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6年7月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后,双方仍未能息诉,相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9月1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全面和解。至此,这起历时九年……」「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江南创作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编作品的许可,对金庸造成损害;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2002年由案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间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判决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李艳:「本案调解协议的内容……仅对本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先要分析两者『同』的是抽象思想还是具体表达,再分析两者『同』的具体表达是否系原作作者独创,最后还要分析『同』的具体、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不侵权情形」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11/t20201119_308796.html是见上表第十、五十二、五十四条

派单里的前提要纠正:派单写的是「即使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可能按不正当竞争判赔」。这只是一审的结论。二审改判构成著作权侵权(人物群像受保护),不正当竞争只落在副标题上;再审阶段调解结案,一、二审判决都不再生效。条目按三个阶段如实写,没有写成「不侵权但不正当竞争」。

定级与标签:B。只有一个案子,两审结论相反,最后调解、判决失效,法官明说「不能一概而论」,边界没有定论。口径是金钱(民事赔偿 188 万元,万元级,收益大)。成本:钱=0(换掉人物名字不花钱;真去买授权要花钱,但不是唯一出路),时间=少,毅力=些。

过程成本:2016 年 7 月起诉,2025 年 9 月 19 日和解,前后 9 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律师费: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算进赔偿,本案一审判的 20 万元即律师费。

没写的东西

  • 天下霸唱与《鬼吹灯》:检索到的是上海玄霆诉天下霸唱、爱奇艺等系列案(《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用「鬼吹灯」作剧名构成不正当竞争;《摸金校尉》案驳回)。这几个案子的争点是作者把著作财产权卖给公司后,还能不能用原书名和人物写续作,和普通读者写同人不是同一件事;本轮只找到界面新闻、中国作家网、知乎等转述,没有拿到法院官网原文,按规则不写。
  • 日本警方打击汉化组:只有媒体转述,按派单要求不写。
  • 一审判决日期和案号:一审具体判决日期在中国法院网(chinacourt.org,本机三条路都打不开);二审案号(2018)粤 73 民终 3169 号只见于媒体,法院官网两篇稿子里都没有,正文没写案号。
  • 「一审 2018 年判决」:两份官方稿只能推出一审在 2018 年 10 月金庸去世之前判决,正文没写一审年份。

需要主任务补的跨节指路

  • 第 12 节第 21 条(图案要买授权)备注可补「把别人的作品翻译、搬运到网上分享,见第 9 节第 24 条(汉化漫画、搬运影视剧)」。
  • 第 26 节第 9 条(接到侵权通知)可补「用户上传盗版影视、漫画,平台自己组织上传或者明知放任的,『通知—删除』规则不护着你,见第 9 节第 24 条(人人影视字幕组)」。依据是检例第 193 号指导意义第一点。
  • 第 11 节(技术人)第 2 条外挂那条提到「绕开技术保护措施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可指向第 9 节第 24 条看网络传播门槛(可选)。
  • README 第 9 节目录行、CLAUDE.md 第 9 节目录简介要加「汉化搬运与网盘分享、同人与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