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资料
追加:第 12 节第 24 条,加盟之外的创业骗局(issue #64)
2026-10-03。issue #64 想要「识别各种创业骗局案例」。第 12 节原有第 5 条(加盟查商务部备案)和第 14 条(冒充税务的收费代办)。这次评估了加盟之外的三种形状,只收有官方原始来源的。
评估结论
- 「代运营 / 开网店培训 / 无货源」三种合并成一条(第 24 条):手法相同,都是先收小钱、再用套餐升级、垫付货款、解冻金层层加钱,后台数据造假。分开写会重复。
- 「项目招商、包回收」起初单写成第 25 条,同一天删掉了:它面向农户,离提 issue 的读者和本书多数读者都远,是找官方案例时顺带找到的,不是读者要的。查到的原文留在下面「评估过但没收」一节,以后要写可以直接用。
- 都没有并进第 5 条:第 5 条的抓手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备案和披露义务,这两类骗局不以特许经营为名,备案那套用不上。第 5 条备注加了互相指路。
- 「直播带货培训」没有单独找到官方案例或风险提示,没写。广东高院判词的典型意义里只有一句「网店经营、直播带货是网络时代的创业新形态」,不够写成一条。
第 24 条
1. 广东高院典型案例(蒋某、徐某等 55 人)
- URL: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388464.html(广东法院网,发布时间 2023-09-21)
- 原文:「明知根本不具备电商代运营的能力和技术条件,仍以给淘宝网店提供代运营服务为名,利用诈骗话术诱骗7711名被害人购买、升级“服务套餐”,共计骗取人民币5299.4万余元」;「以诈骗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骗术设计严丝合缝,多名被害人一再受骗」。
- 搜索引擎首先给的是新快报 2019 年报道,没引,改用法院官网。
2. 江苏省公安厅防范提示
- URL:https://gat.jiangsu.gov.cn/art/2025/2/13/art_89956_11491354.html(供稿:南京市局)
- 原文:「谎称其无须囤货……陆续投入资金90余万元,后台显示盈利也很可观,但张女士尚未来得及提现,3天后就发现网址无法登录」;四步为「营销引流」「运营指导」「垫资采购」「提现失败」;「诈骗分子通过后台操作为店铺制造大量订单,营造出生意兴隆的假象」;「就会遇到“账户异常”“系统维护”“操作失误”等理由导致的账户冻结、提现失败。若想解决问题,就要不断缴纳解冻金、手续费等」;警方提醒「务必警惕所有宣称“低投入,高回报”“保证盈利”的商业项目」。
3. 最高法典型案例(代运营商刷单被扣保证金)
- URL: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7691.html(发布时间 2026-08-03)
- 原文:「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缴纳「保证金5万元」;「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本为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5日判决驳回某代运营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4. 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URL: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0d043840ec9445a689496bcf30c94820.html(发布时间 2025-06-27)
- 原文:「可以提供商品信息数据“一键搬家”“一键代发”等服务」;「处53万元罚款」;「不得实施“搬家盗店”“无货源经营”等损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 证监会北京局网站有一份转载,没引,用总局原页。
5. 民法典
- URL:https://www.spp.gov.cn/spp/fl/202006/t20200602_463888.shtml
-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第二款「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没写的
- 「无货源开店」的媒体调查(新华网、中新网等)和各地信用网站的转载:二手,没引。
- 各家培训合同把费用拆成「技术服务费」不退的说法:只见于媒体报道,没写。
- 代运营刷单会让店铺本身被平台处罚:最高法那起案子罚的是代运营商,不是商户,没写「你的店也会被罚」。
评估过但没收:买种苗禽苗菌包「包回收」
三部门通知
- URL:https://fgs.moa.gov.cn/zfjd/202407/t20240705_6458418.htm(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日期 2024-07-05,落款 2024 年 7 月 1 日)
- 原文:
- 浏阳案:「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每斤22元回收成品鸡”为卖点」;「农户饲养后雏鸡死亡率在90%以上」;「通过更换名称和办公地点、谎称破产注销、关机失联等方式逃避受害农户追偿」;「向江西、四川等8省的75个农户销售“问题鸡苗”,销售金额298万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在合同中将农户责任规定得清晰明确、自身责任则比较模糊」。
- 柳州案:「通过租用道具、布置场景等方式……成立空壳“养殖基地”」;「零门槛、低投高收、包技术包服务包销路」;「引导农户改变禽苗饲养温度和环境、饲喂不适宜的饲料,导致雏禽死亡率畸高、农户无法履约,借此逃避回购义务」;「共与200余个农户签订订单合同,涉案金额2700余万元」;「陷阱的几率远大于“馅饼”」;签约前「向公司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咨询了解该公司是否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登记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受过行政处罚」。
- 郑州案:「“农科院重点扶持项目”」;「以每单元1.68万元至1.98万元不等的价格向农户销售菌包」;「以农户种出的成品菌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不履行回购义务,随后失联逃避」;「共与300余个农户签订订单合同,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及项目都是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赣州案(劣质肥料,460 元/公斤卖肥、5—6 元/公斤回购脐橙)和仁怀案(高粱成品粮冒充种子,40 元/公斤卖种、2.6 元/公斤回购):条目只写「同样承诺收获后回购」;仁怀案「帮助受害农户挽回损失80万元」。
- 「回购产品质量标准和判定依据的约定是否清晰」。
- 未逐条核对:通知引用的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原文。条目只转述通知自己的话(「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有单独引畜牧法。
收益量级与证据等级
- 第 24 条定 B:来源是官方典型案例和防范提示,能证明骗局的形状和后果,但没有「照做能少被骗多少」的数字。
- 收益定「大」、口径「金钱」:单个被害人的损失按案例在万元级(广东案 7711 人被骗 5299.4 万余元,江苏案张女士 90 余万元),按金钱阈值落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