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资料
第 8 节追加核实记录:AB 贷与按指印(issue #64,2026-10-03)
起因:读者 issue #64 问「被熟人 AB 贷」「签字盖手印能做哪些事」。本轮在第 8 节末尾追加第 45 条(AB 贷),并在第 17 条(签字前把纸看完)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按指印」。第 3、9、17、18、28 条备注补了指向第 45 条的反向指路。
第 45 条的来源
1. 金融监管总局福建监管局(原福建银保监局)2022-09-14 风险提示
- 页面:https://www.nfra.gov.cn/branch/fujian/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72844&itemId=1104&generaltype=0
- 取法:nfra.gov.cn 文章页是前端渲染,正文从
https://www.nfra.gov.cn/cn/static/data/DocInfo/SelectByDocId/data_docId=1072844.json取。JSON 显示 docTitle「关于防范不良贷款中介新型套路的风险提示」,publishDate 2022-09-14,docSource「福建」,栏目「福建银保监局 > 监管动态 / 公告通知」。 - 原文(表现二):「客户A自身资质不符合条件,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审批,中介伪造银行贷款审批流程的截图告知客户A因其风险系数高,需增加担保人,极力说服客户A寻找资质较好的客户B为其担保,在实际贷款办理中,不良中介并未为客户A申请贷款,而是使用客户B的身份信息申请贷款,借款人实质为B,但贷款资金却由客户A使用,客户B直至被银行催收才知本人是借款人而非担保人」。
- 末段:「若金融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良贷款中介的不法侵害或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建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 芜湖市财政局转载页(czgz.wuhu.gov.cn/ztzl/jraq/8613707.html)和这份逐字相同,署名换成了芜湖市金融局,没引。
2. 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4-03-14 风险提示
- 页面:https://www.nfra.gov.cn/branch/shando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54326&itemId=1269&generaltype=0,正文取自同一 JSON 接口(docId=1154326)。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风险提示:警惕非法贷款中介AB贷风险」。
- 原文:「非法中介告知因征信异常需要提供征信正常的担保人,并承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A便找亲朋好友B提供担保」;「非法中介带领A及B前往银行办理贷款,事前教授B应对银行贷前调查的话术,实际由B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切勿听从非法中介的教唆,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 找法:无头 Chrome 打开 nfra 站内搜索
jiansuo.html?keyWords=AB贷,只命中这一篇。
3. 上海普陀法院「以案释法」
- 页面:https://www.shpt.gov.cn/fyzx-fy/20240920/953017.html(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网,来源署「上海普陀法院」,2024-09-20)。
- 原文:「业务员以帮助操作见证手续为由,使用李小某的手机下载银行APP并直接以李小某的名义申请贷款」;「李小某开设的账户便收到了钱款,随后李小某将钱款转至李大某银行账户」;「按中介公司要求支付了所谓的手续费8万余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等八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罪名合同诈骗罪。
- 案中还有「贷款16万元」「捆绑一笔27万元的贷款」,但原文没有明说两笔全部记在弟弟名下,所以条目没写「背上 43 万元」。
4. 检察日报理论版(最高检官网)
-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06/t20250607_697711.shtml,唐逸飞(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2025-06-07。
- 原文:「担保人B往往碍于情面同意继续操作」;「担保人B则被迫承担债务,成为银行的催收对象」;「担保人虽然会选择通过司法诉讼来剥离自身『贷款债务』,但艰难的诉讼和举证过程会对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这是一篇理论文章,只在备注里用来描述过程代价,不当作裁判规则。
5. 民法典(最高检转载全文 https://www.spp.gov.cn/spp/fl/202006/t20200602_463888.shtml,本地下载后按条定位)
-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 第四百九十条(用于第 17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6. 过程成本
- 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取自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转载页(与第 22 条同一页)。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列的诉讼费用只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等出庭费用,没有律师费。gov.cn 页面逐字核对。
判断与取舍
- 证据等级定 B:套路和法律后果都有官方原文,但没有「多少人被 AB 贷、损失多少」的统计。
- 收益量级定「大」:普陀案的手续费就有 8 万多元,贷款本金是万元级,按金钱口径的阈值套。
- 「银行不知情就撤不掉」是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写的一般规则,不是某个判例的结论。界面新闻报道过一起 B 起诉 A、法院认定 B 转借给 A 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无效、判 A 返还的民间借贷案,是媒体转述,未取得裁判文书原文,没引;那个案子也是 B 先把银行贷款还清、再去告 A。
- 没写「按指印的效力」以外的东西: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等效力)想补进第 17 条,flk.npc.gov.cn 的 docx 下载这次返回 0 字节,没取到原文,没写。第 17 条原有「电子签和刷脸确认同样算签字」一句仍是经验说法。
- 公安部、人民银行没找到专门讲 AB 贷的原文页;本条的官方来源是金融监管总局两个派出机构。
并入第 45 条:替人刷脸、念验证码
这部分原本写成第 14 节第 10 条,同一天并进第 8 节第 45 条:动作和口径都和 AB 贷相同,按不写重复条目的规矩合并。下面是原记录,条号以第 8 节第 45 条为准。
2026-10-03。来自 issue #64(读者问「人脸验证可以做哪些事情,短信验证可以做哪些事情」「有哪些风险」)。
查重
- 第 14 节第 9 条(刷脸不是必须答应的)讲机构要求刷脸时可以要别的方式,动作是「拒绝机构」;新条讲熟人借你的脸和验证码办他自己的业务,动作是「不替人验证」,后果是背债。动作不同,分开写,两边互相指路。
- 第 14 节第 1 条(二次验证)、第 5 条(卡被盗刷)讲自己的账号;第 8 节第 3 条(反诈硬规则)、第 5 节第 10 条(教孩子报验证码)讲骗子;第 8 节第 8 条(不把银行卡借给人)有反电诈法第三十一、四十四条的罚则,但没写「提供实名核验帮助」这一项;第 8 节第 17 条(签字前把纸看完)备注一句「电子签和刷脸确认同样算签字」,没有展开。新条把罚则档次指回第 8 节第 8 条,不再抄数字。
- 别的节没有改;第 8 节、第 5 节指回本条的反向链接留给主任务决定。
1. 内江市市中区法院案(四川长安网,2025-09-23,来源四川法治报)
- URL: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50923/2992615.html(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主办,2026-10-03 curl 直取)
- 原文:「蒋某在朋友陈某帮助下,使用陈某母亲张某的身份信息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注册成功后才能查看《借款合同》,阅读后点击"签约"才能进入"实人认证"界面,随即依次经过本人"刷脸"认证和电子签名才能成功办理借贷」;「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面部具有不轻易允许他人拍照、"刷脸"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人脸识别的重要性及法律后果」;「即便该借款合同中"张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张某亦是"刷脸"认证后同意他人签署自己的姓名,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万余元,并支付自2025年2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法官说法「在面对需要"刷脸"的场景时,要务必提高警惕,详细了解"刷脸"的目的、用途等关键信息」。
- 说人话写「有人帮着刷了一次脸、没看合同」:原文张某辩称不知情,法院认定她刷了脸、「未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查看」,没写她和陈某、蒋某的关系细节,所以没写「被儿子骗」。
2. 广州互联网法院案(忻州中院网站转载人民法院报,2021-08-19)
- URL:https://sxxzz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15123.shtml
- 原文:「广州互联网法院以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身份证在2019年10月18日……就已经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经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客户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署,经向通讯公司调查,手机号码亦未曾登记在王女士名下」;「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未实际由王女士掌控,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
- 用它说明法院不是一律判本人还,备注里「身份证丢了马上报警挂失、回执留好」取自这个案子的事实(她报过警,判决采信了)。
3. 电子签名法(2019 年修正,flk sxx=3 有效)
- URL: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6f135f46016f2163e4261aa1(docx 经 flk 下载接口取得,逐字核对)
-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 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 第十三条列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四个条件,含「(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 没写的:法律没有明说短信验证码或刷脸本身就是「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反而说明码交给别人之后可靠性有争议。所以条目只引第三、十四、十五条的原话,「这两样就等于你签了字」的落点靠内江案的判决,不说成法条直接规定。
4.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
- URL:https://www.spp.gov.cn/spp/fl/202209/t20220902_575631.shtml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数字已在第 8 节第 8 条写过,本条只写方向并指路。
没写的
- 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的风险提示:搜到的多是地方金融局转载的「不要向陌生人透露验证码」「不要轻易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金融业务」,针对陌生人和骗子,和第 8 节第 3 条重复,没收。没有找到总局专门讲「替熟人刷脸」的原文。
- 公安部典型案例:mps.gov.cn 没试,帮信、两卡的案例第 8 节第 8 条已有,本条不再追。
- 「短信里写着用途就先看清」这类做法没有来源,没写。
证据等级与收益量级
- 证据等级 B:法条是原文,但「替人刷脸后要不要还」只有两个方向相反的个案,没有统计数字。
- 收益「大」:金钱口径,内江案判还本金 6 万多元,属万元级。